為了做好會員的發展和組織管理工作,根據中國林業與環境促進會章程的有關規定,制訂本辦法。
第一條 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,團體會員為全國從事生態環保、生態美學、工業設計、藝術教育等研究的高校、科研、設計院所、社會團體、企業等單位。個人會員是指從事生態美學與藝術設計學科教育、研究相關的專家、學者。
第二條 入會程序
1、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和個人,都可提出入會申請,并填寫會員備案表,報理事會審批。
2、經理事會批準后,即可成為正式會員,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書,并在秘書處備案。
第三條 團體會員單位要指派專人為聯絡員以加強聯系,如聯絡員有變,應及時通知秘書處。
第四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。會員決定退會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報告,并交回會員證書。理事會在收到退會報告和會員證書后注銷其會籍,退會會員如再要求入會,需重新履行入會手續。
第五條 團體會員未向理事會說明理由并經理事會同意,連續兩年不交會費的,按自動退會處理,收回會員證書。
第六條 對不履行會員義務或從事有損于本會聲譽活動的會員,給予批評和勸告,性質嚴重的由事理會做出取消會籍的決定,收回會員證并通報全會。
第七條 自動退會或被取消會籍的會員,如繼續做出有損于本會的活動,本會保留追究責任的權利。被取消會籍的會員三年內不能重新入會。
第八條 任何會員單位或會員,對外不得代表本會從事未經會長同意并報秘書處備案的項目及活動,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,學會概不負責,并視情況依法追究單位或個人的法律責任。
第九條 會員會籍由本會秘書處管理。
第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常務理事會。